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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解決農村路燈電費問題
[ 編輯:admin | 時間:2013-04-09 15:16:47
| 瀏覽:3927次 | 來源:人民政協網 | 作者: ]
近年來,各地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農村面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農村路燈數量的增加,給廣大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很大方便。但是,農村路燈的管理、維護及電費成本也增加了村集體或農民的經濟負擔。據調查,福建省一個村莊一年的路燈電費需上萬元。大的村莊甚至達到五六萬元。由于農村集體經濟大都較差,尤其是一些經濟薄弱的“空殼村”,負擔不起路燈照明電費,有的村則由村民按戶分攤路燈電費,有的只好逢年過節和特殊情況才開路燈或干脆不用路燈。這種情況使農村路燈成為擺設而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對此,農村干部群眾意見很大,反映強烈。
據了解,我國農村路燈用電價格分類并不統一。《福建省物價局關于明確部分電價分類標準的復函》(閩價[2003]商350號)將“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公共交通照明(包括城市及農村路燈)用電執行非居民照明電價”。當時“居民生活用電”與“非居民照明用電”價格相差不大。但幾年來的電價調整,特別是2011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照明用電”、“商業用電”和“非普工業用電”合并為“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后,農村路燈電價進一步提高,與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差距較大。如2012年7月1日起執行電價,居民生活用電0.533元/千瓦時(合表用戶),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0.8313元/千瓦時。 解決好農村路燈電價問題,讓農村路燈亮起來,有利于方便村民晚間出行、改善農村社會治安、活躍農村經濟文化,是統籌城鄉發展,縮小城鄉差別,建設美麗農村的重要內容。為此建議: 一、建議省物價部門盡快將農村路燈電價分類調整為“居民生活用電”。 農村路燈是一項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公共服務,其電費無論是村集體承擔還是村民分攤,實質上都是居民自費用電行為,不存在“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情況。因此執行“非居民照明用電”或“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電價明顯不合理。調查中,不僅農村干部群眾對此難以理解,一些基層物價部門和電力公司的同志也認為農村路燈電價按“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不合適,應該調整。 二、對農村路燈用電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目前城市路燈由市政部門統一管理維護,電費大都由電價中包含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支出。雖然農村各類用電電價也同樣提取了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居民生活用電每度1分錢,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每度1.1分錢),但基本沒有用到農村。這對農村群眾是不公平的。為了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縮小城鄉差別,減輕村集體和農民經濟負擔,建議政府出臺政策對農村路燈用電給予一定的補貼。補貼資金來源一是農村電費提取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二是財政資金給予一定支持,以確保農村路燈“亮起來”。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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