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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近45年下沉0.29米 市政建設為主要誘因
[ 編輯:admin | 時間:2012-11-26 08:48:06
| 瀏覽:11041次 | 來源:中國文化傳媒網 | 作者: ]
晚報訊 數據統計,1921年—1965年的45年間,上海累計沉降量約1.69米;此后的1966年—2011年的45年間,上海繼續沉降累計約0.29米。地面沉降作為上海最主要的地質災害,其防治工作關系整個城市的發展和安全。今天上午,《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審議,草案首次就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體制、規劃、危險性評估及地下水的開采和回灌等作出一一規定。 市規土局局長馮經明表示,上世紀60年代初,經綜合調查、勘探研究和專家論證確定,過量抽取地下水是引起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為此,上海明確了地下水開采與回灌計劃控制、取水許可、人工回灌等一系列措施。目前上海已建立起覆蓋全市的地面沉降監測網絡,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達1000多處。 現在,上海年地下水開采與回灌在總量上基本實現動態平衡;但隨著城市高速發展,高層、超高層建筑不斷興建,地鐵逐漸四通八達,由此發生的大規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動多年來已成為影響城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 “十一五”期間本市累計地面沉降量大于50毫米的范圍達162平方公里,中心城及近郊區形成了若干個地面沉降次中心,出現了平均累計沉降量普遍大于0.6米、最大累計沉降量近3米的洼地,部分地區地面高程低于黃浦江外灘平均高潮位。在虹橋、三林、張江等地區的局部,甚至出現年均沉降量超過30毫米的沉降中心。專家指出,隨著大規模、高強度市政工程的建設,特別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一步向深層發展,差異沉降現象將更為明顯,對軌交、高架橋梁等工程的安全運營必將造成持久影響。為此,草案明確規定,將地面沉降易發區內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納入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的范圍,并在該項目建設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對于基坑深度為15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則必須按規定委托評估單位進行危險性評估,形成特定的評估報告。 草案還對一系列違反采灌地下水和違法施工、損壞沉降監測設施的行為設置了較為嚴格的處罰條款。 對實施影響地面沉降防治設施安全或擅自拆除防治設施的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下罰款。采灌井損壞無法使用需報廢,使用單位或個人不事先向市供水管理處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絕承擔地下水回灌義務或未完成規定回灌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采灌井損壞未委托資質單位實施封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經催告后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經或將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按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組織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未按規定進行排水量計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實施影響地面沉降監測設施的行為或者擅自拆除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處5萬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匯交監測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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