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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城市綠色照明規劃綱要
關于印發“十二五”城市綠色照明規劃綱要的通知
建城[2011]17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住房城鄉建設委,天津市市容委、城鄉建設交通委,上海市城鄉建設交通委,重慶市市政管委、城鄉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推進“十二五”時期我國城市綠色照明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節能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二五”城市綠色照明規劃綱要》。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和住房城鄉建設事業“十二五”規劃的有關要求,為推進全國城市綠色照明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節能管理水平,編制《“十二五”城市綠色照明規劃綱要》。本綱要主要闡明城市綠色照明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和重點工作以及保障措施,是各地“十二五”期間實施城市綠色照明的依據。 一、“十一五”城市綠色照明發展回顧 城市綠色照明是指通過科學的照明規劃與設計,采用節能、環保、安全和性能穩定的照明產品,實施高效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提升城市的品質,創造安全、舒適、經濟、健康夜環境,體現現代文明的照明。 按照國務院關于節能減排的總體要求,“十一五”期間,各地積極推廣城市綠色照明,強化節能管理,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明顯進展。城市照明設施迅速發展,2010年末,全國657個城市共有道路照明燈約1774萬盞,“十一五”期間凈增道路照明燈567萬盞;城市照明管理技術水平明顯提高;城市照明節能任務基本完成,道路照明節能取得明顯效果,實現節電14.6%;支路以上道路照明基本淘汰了低效照明產品,景觀照明中超標準、超能耗的現象得到了有效控制;《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頒布實施,城市照明節能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逐步完善;各地扎實穩妥地開展了城市照明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示范;2010年底,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了城市照明節能的專項監督檢查。經過努力,初步建立了城市照明節能監督檢查制度,全社會的城市照明節能意識明顯提升。 從總體上看,城市綠色照明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城市綠色照明發展的體制機制還不完善,存在薄弱環節,發展不平衡。“十一五”期間有40%的城市沒有完成城市照明規劃的編制或規劃沒有節能篇章或未按規劃執行;城市照明管理方式還比較粗放,缺少精細化管理;公共服務水平還比較低,有路無燈現象仍然存在;對城市照明質量和節能缺乏有效監管,不能適應節能減排形勢的要求。 “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要充分認識城鎮化快速發展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對城市照明發展提出的新要求,緊緊圍繞城市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把推進城市綠色照明,促進城市照明節能,提升城市照明品質作為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優先發展城市功能照明,合理設置景觀照明,穩步提高照明能效水平,努力推進城市綠色照明的發展。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構建綠色生態與健康文明的城市照明光環境為目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城市照明發展方式的基本出發點,倡導綠色照明消費方式,在滿足城市照明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降低照明的單位能耗,提高城市照明的質量和節能水平,實現城市照明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基本原則 1.科學規劃,合理設計。發展城市照明要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注重高效、節能、環保,科學編制城市照明規劃。城市照明設計應符合城市照明規劃的要求,充分體現城市人文和風貌特色,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 2.完善法規,加強監管。完善城市照明法規體系,科學制定標準規范;強化城市照明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管理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全面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 3.以人為本,功能優先。優先發展和保障城市功能照明,消滅無燈區,做到路通燈亮,適度發展景觀照明。注重城市照明質量的提高,不斷提高城市照明的安全性和舒適性。 4.節能降耗,控制污染。積極應用高效照明節能產品及技術,加快城市綠色照明節能改造步伐。嚴格控制光污染,加強對照明產品的回收利用,降低有毒有害物質對環境的影響。 5.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確保城市照明的公共服務功能。創新工作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源參與城市綠色照明建設、改造和管理。 三、發展目標 (一)總體目標 發展城市綠色照明,建立有利于城市照明節能、城市照明品質提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維護機制;完善城市照明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城市照明能耗管理考核制度;積極使用節能環保產品和技術,提高城市照明系統的節能水平。 (二)具體目標 1.完成節能任務。以2010年底為基數,到“十二五”期末,城市照明節電率達到15%。 2.完成城市照明規劃編制。2015年前,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和東中部地區縣級城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劃編制要求,完成城市照明規劃的編制或修編工作,并按法定程序批準實施。 3.完善城市綠色照明標準體系。完成《城市照明規劃規范》、《城市照明節能評價標準》編制;修訂《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等相關標準規范;研究制訂城市綠色照明評價方法和標準。 4.提高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維護水平。完善城市功能照明,消滅無燈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道路裝燈率應達到100%;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燈率應達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燈率應達到96%;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應達到95%,景觀照明設施的完好率應達到90%。 5.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質量和節能水平。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值、環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規定。照明質量達標率不小于85%;新建道路照明節能評價達標率應達到100%,既有道路照明節能評價達標率不小于70%。 6.實行景觀照明規范化管理。景觀照明應嚴格按城市照明規劃實施,控制范圍和規模,加強設計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并應滿足《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等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逐步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和落實運行維護的長效管理機制。 7.推進高效照明節能產品的應用。城市照明高光效、長壽命光源的應用率不低于90%。在滿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高壓鈉燈和金屬鹵化物燈光源的道路照明燈具的效率不低于75%,半導體路燈燈具的系統效能不低于90lm/W。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等光源及配套鎮流器的能效指標應滿足相關標準能效限定值的要求,優先采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電子鎮流器。照明線路的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85。嚴禁在新建項目中使用高耗、低效照明設施和產品,用兩年時間全面淘汰城市照明低效、高耗產品。 四、重點工作 (一)抓好城市照明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會同城市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具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城市照明規劃,對不符合城市發展、不滿足節能環保要求的城市照明規劃應及時修編。城市照明規劃的內容應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符合國家相關城市照明規劃的要求,并有獨立的節能篇章。省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的城市照明規劃編制、實施的監督和指導,確保規劃編制質量和實施效果。 (二)推進城市照明信息化平臺建設 “十二五”期間,積極推進城市照明信息化平臺建設,建立城市照明信息監管系統,統計城市照明設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況,進一步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各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通過建立城市照明信息統計制度,及時掌握城市照明的建設運營情況,加強對城市照明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三)加強城市照明能耗管理的監督考核 建立健全城市綠色照明節能評價體系,重點考核城市照明質量和節能減排水平,開展綠色照明示范城市創建活動,形成長效監督檢查機制,逐步將城市照明考核納入到政府工作考核體系中,明確責任,采取有效的獎懲措施,進一步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四)落實城市照明建設全過程管理 加強城市照明建設全過程監管,嚴格按照建設程序規范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建設水平。嚴格以城市照明規劃為依據,做好城市照明的年度項目計劃工作,照明設計納入施工圖審查,施工與監理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施,把好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驗收關,保證照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五)推廣高效照明產品,加快城市照明節能改造 制訂高效照明產品的技術規范和應用導則,制定高效照明產品推廣實施方案和鼓勵政策。以保證照明質量為前提,積極應用各種節能技術措施,優先選擇國家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推進城市照明節能改造。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觀照明能耗,嚴禁建設亮度、能耗超標的景觀照明工程。加快淘汰高耗低效照明產品,在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無控光器的低效燈具,在景觀照明中嚴禁使用強力探照燈和大功率泛光燈等產品。 (六)積極開展城市照明新產品、新技術、新方法試點示范 根據本地情況和實際需要,加快開展半導體照明、可再生能源等新產品新技術的示范推廣工作,研究制訂相關應用技術條件或導則,條件成熟時,適時逐步擴大應用。建立應用新產品新技術的科學機制,積極探索合同能源管理在城市照明行業的應用。鼓勵有資質的專業性節能公司,在保證城市照明質量的前提下,參與城市照明的節能改造。 (七)開展城市綠色照明宣傳教育 各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業務培訓,加強城市綠色照明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技能素養。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宣傳活動,倡導低碳節約的生產方式和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城市綠色照明健康有序發展。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引導全民樹立城市綠色照明的觀念。大力宣傳城市綠色照明的各項政策措施和取得的工作成效,營造有利于推進城市綠色照明工作的輿論氛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機制 深化城市照明管理體制改革,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原則,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努力實現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集中管理。明確管理權限和責任,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整體性和高效性。堅持“建管并重、管養分開”的原則,完善管理機制,制定合理的管理流程,科學組織城市照明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及運營維護等環節,使各參與主體協調配合,相關部門積極聯動。 (二)健全法規標準,加強行政執法 積極開展城市照明管理立法的基礎性研究。督促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和城市照明節能規定,為管理和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不斷完善城市照明標準規范建設,為城市照明建設提供技術保障。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依法查處違反城市照明各項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監督管理 各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要圍繞城市綠色照明工作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將城市照明節能工作納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考核體系,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要以照明節能為抓手,以信息系統為依托,定期開展城市綠色照明檢查和通報,做好城市照明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管工作。 (四)加大資金投入,提高保障能力 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城市綠色照明發展的經濟政策,加大公共財政投入,保障城市綠色照明工作的經費,解決城市照明規劃編制經費和節能改造經費。積極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加大對照明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加快照明新技術、新產品的應用研究,提高城市綠色照明技術和管理的科技創新能力。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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