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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
[ 編輯:admin | 時間:2019-12-13 1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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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 (2019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和設計管理 第三章建設和質量管理 第四章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市和縣、區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自然循環、因地制宜、規劃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激勵和支持政策,細化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開展績效評價。 江南產業集中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相關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利、審計、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發揮科學技術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支撐作用。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知識科普宣傳,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規劃和設計管理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編制市、縣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約束性控制指標落實到排水分區當中。 第十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并納入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建設和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雨水積存蓄滯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實現分流,徑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城區黑臭水體基本消除; (三)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升、設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澇點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湖泊、濕地等水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受破壞的水生態系統修復,熱島效應緩解; (五)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設計要求以及施工技術規范,科學合理統籌施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范圍,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依法報備。 第十八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十九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提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并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養護、維修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其他投資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養護、維修由所有權人、經營權人或者其他履行管理職責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濕塘、雨水濕地等區域設置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 確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照權限報經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設施恢復或者改建費用。 第二十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評估,加強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和維護管理費用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非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和維護管理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經營權人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二)未將竣工驗收報告依法報備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檔案資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維護單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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